(2015)黔威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管彦高申请执行威宁县腾达农资有限公司、王玉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彦高,威宁县腾达农资有限公司,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管彦高,男,汉族。被执行人威宁县腾达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管彦高依据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县腾达农资有限公司、王玉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160.00元,执行费为1297.40元,合计94457.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过于复杂,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终本,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46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英冯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