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陈淑金,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美端,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建新,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淑金与被执行人吴美端、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间,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美端所有座落在连江县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LXXXXXXXX),但因上述标的物暂时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下落,本案应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以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文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