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李磊,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冉,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磊诉被告赵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国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