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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2049号

李磊与赵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磊,赵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李磊,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冉,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磊诉被告赵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国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