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邵美与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邵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邵美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赵卜口新村**************号。法定代表人:尹苗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美。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以与邵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番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佟 姝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思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