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朱小民,男,生于1944年1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保增,男,生于1981年12月20日,汉族,系原告次子。被告朱小增,男,生于1972年6月3日,汉族,系原告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民与被告朱小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小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民撤回对被告朱小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朱小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