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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864号

原告朱小民与被告朱小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小民,朱小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朱小民,男,生于1944年1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保增,男,生于1981年12月20日,汉族,系原告次子。被告朱小增,男,生于1972年6月3日,汉族,系原告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民与被告朱小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小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民撤回对被告朱小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朱小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