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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702号

申请执行人程海山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海山,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程海山,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葛永刚,经理。申请执行人程海山与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5)2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海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5.000698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履行了1.75万元的义务,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5)22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守信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