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慧、蔡盈盈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蔡盈盈,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49号原告:张慧,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蔡盈盈,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成,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凤梅,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华海大厦B座30楼。法定代表人:谢海榆。原告张慧、蔡盈盈与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蔡盈盈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成、葛凤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慧、蔡盈盈诉称:2013年9月28日,我们与被告签订《托斯卡纳〈认购书〉》,约定我们购买被告广州市白云大道利海绿洲花园D1栋413房,预售面积55.25平方米,套内面积44.31平方米,总价款937816元,该认购书未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2014年2月17日,双方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进行协商,确定在2015年1月17日后由我们配合被告办理签订合同事宜,后双方签订《延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手续的申请》。截至2014年2月17日,我们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474433元,并签订《关于房款分期支付的申请》,约定剩余购房款于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后再支付,如我们逾期付款,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签署前述文件后,被告违约至今未与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我们名下。期间我们多次与被告销售经理联系,表示已准备好剩余房款只待网签合同,该销售经理均以请示领导为由拖延至2015年5月,之后该经理离职,就给了我们利海集团签约部人员联系方式,但我们多次与签约部人员联系,均未得理会。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与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2、被告向我们支付逾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以474433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款1‰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两原告(认购方)与被告(出售方)签订《【托斯卡纳】认购书》,约定:认购物业为广州市白云大道利海绿洲花园D1座413单元(下称“涉案房屋”),预售建筑面积为55.25平方米,套内面积为44.31平方米,原定价1096311元,认购价937816元。装修标准:精装修。付款方式银行按揭付款,定金3万元须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装修费11050元,首期楼款为认购价的46%,即426766元。余额楼款54%按出售方指定的日期,地点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该物业在认购方履行《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下于2014年3月31日交楼等。同日,两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2014年2月17日,两原告向被告提交《延期办理签订手续的申请》,主要内容为:根据《认购书》约定,该物业认购价为937816元,支付方式为公积金贷款。现因个人原因,本人未能及时予以配合该物业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的签订手续等,故向贵司申请延期办理上述手续,申请延期时限为11个月;同时,本人向贵司申请将物业的房款分期向贵司支付,房款支付至认购价的至少30%时,贵司将该物业预交付给本人使用。在房屋使用期间,如本人申请退房,贵司全额无息退还本人前期缴纳的房款,本人自愿支付:房屋使用费2000元/月,使用期限自本人预收楼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和房屋折旧费(按400元/平方米计算)等。同日,两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房款分期支付的申请》,主要内容为:1、首期房款为认购价的50%,即474433元,于2014年2月17日前付清(含定金);2、余额房款为认购价的50%,即463382元,待贵司与本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后,按贵司指定的日期、地点办理一次性付款或申请银行按揭等。上述两份申请内容均有被告盖章确认。同日,两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44433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向两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双方至今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网签手续。另查,涉案房屋所在楼盘至今未办理大确权。以上事实,有认购书、刷卡记录、申请书、收款收据、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托斯卡纳】认购书》,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认购涉案房屋,虽然双方未履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上述认购书已对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商品房基本状况、房屋销售方式、房屋成交价款、付款方式、装修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双方亦进一步通过分期支付申请确认了具体付款方式,且两原告支付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大部分房价款,被告亦向两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根据上述特征,双方签订的上述认购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上述《【托斯卡纳】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上述《【托斯卡纳】认购书》已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买卖关系也已经该认购书和双方的实际履行得到了确认,故现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网签手续已无实际必要,且如需另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合同的具体履行内容,现双方对履行内容并未明确,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予以驳回。因双方并未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和责任有明确约定,且被告亦向原告履行了作为出卖人应履行的交付涉案房屋义务,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买卖关系已成立,且两原告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涉案房屋亦已交付使用,故被告理应为两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因涉案房屋所在楼盘至今尚未办理大确权手续,故现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条件,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不予支持,待涉案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两原告可另行主张。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慧、蔡盈盈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35元,由原告张慧、蔡盈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録婷人民陪审员 翁 琴人民陪审员 袁幼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