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伊川县城关镇瑶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瑶底村。
法定代表人:万少杰。委托代理人关平亮,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XX,男,汉族,住伊川县。
原告伊川县城关镇瑶底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武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起诉来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伪造的与原告所签订的虚假补充协议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武XX,原告未提供该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使本案审理无法进行。原告可待获取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后再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川县城关镇瑶底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原告伊川县城关镇瑶底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东亮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赛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