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曹某甲,女,汉族,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江油市小溪坝法律服务所。被告:廖某某,男,汉族,江油市人,小学文化。曹某甲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曹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于2005年5月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婚后,被告廖某某到原告家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2.5万元,无债务,原、被告与原告父母等共同在雁门某村修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楼房一处。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已书面表达其意愿愿跟随原告生活,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廖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但书面答辩意见称:2014年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就没在一起生活,相互间很少来往、相互不通信息。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将被告及子女的户口迁回被告原籍地;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及家庭共有财产位于雁门某村一楼一底砖混结构的房屋进行分割。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于2005年5月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且被告将其户口从江油市武都镇佛印村三组迁移至原告户籍地。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便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共同财产2.5万元存款、家庭共有财产位于雁门某村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楼房一处,原、被告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本院采信的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2015)江油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结婚原件、及原告的庭审陈述、被告的书面答辩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感情不和睦,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改善夫妻关系,分居近一年,且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子女已满十周岁,且意愿跟随原告生活,该子女系女孩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2.5万元存款,原、被告应平均分割。被告书面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并要求原告将其及子女的户口迁至被告原籍地。家庭共有财产双方未协商一致,且有损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本案不予处理,应另行起诉;被告要求原告将其及子女户口迁至被告原籍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故被告书面辩称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廖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曹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2.5万元存款,原、被告各自分得1.25万元。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130元。原、被告在本法律文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若需另行结婚,应到本院办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取得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后,方可办理新的结婚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自永审 判 员 陈龙贵人民陪审员 赵仕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