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崔东兴,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鲁开君,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关世信,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崔东兴申请执行鲁开君、关世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东兴与被执行人鲁开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04513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