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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171号

崔东兴与鲁开君、关世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东兴,鲁开君,关世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崔东兴,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鲁开君,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关世信,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崔东兴申请执行鲁开君、关世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东兴与被执行人鲁开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04513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