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陈佩欣,女,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林慧敏,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颖娴,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旋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生态工业示范区核心区A10地块(即金石月桂路),组织机构代码:69046742-4。
法定代表人:邓醒进。
被执行人:邓醒进,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孔杏仪,女,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邓旋进,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佩欣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旋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旋进、邓醒进、孔杏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
一、申请执行人陈佩欣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旋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旋进、孔杏仪、邓醒进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8月20日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旋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旋进、孔杏仪、邓醒进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佩欣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570700元、律师费1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8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70000元,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70000元,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利息70000元,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利息70000元,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90700元、律师费1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转账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陈佩欣,账号:80×××25,开户行:南海农商行西樵支行】;
二、如被执行人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实际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以实际尚欠款项为本金从2014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
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邓旋进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怡居二座505房【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号】、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怡居二座506房【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号】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实际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案件受理费18256.0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5年12月20日前返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04】查封处理中(三水的房产、南海的房产),待处理完毕将一并对本案予以分配。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黄小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胜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