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北京中川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北京中川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川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甲26号院3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葛东艳,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明军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川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02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川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川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王明军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代理审判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景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