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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747号

杨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747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詹某某,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人民陪审员  张壮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