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747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詹某某,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人民陪审员 张壮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