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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执字第235号

沈和霞与廖述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和霞,廖述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沈和霞被执行人廖述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和霞与被执行人廖述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为人民币63724.92元,至今仅执行2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权利义务仍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正良

审判员  余明华

审判员  廖元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