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3号2幢五层。法定代表人陈玉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芳华,51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成颐,女,汉族,51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洪尧,男,汉族44岁。
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洪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物业费已缴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