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杨老三你,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杨胜明,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杨胜兴,男,1978年9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杨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老三你与被执行人杨胜兴、杨胜明、杨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5)黔东民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申请人8197.73元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胜兴有存款913.84元,有存款4043.25元,共计4957.09元在剑河县柳川信用社,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胜兴在剑河县柳川信用社的存款4956元至本院执行专户。另查;被执行人无车、无房、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领取案件款49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东民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杨通明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秀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