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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789号

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九洲练塘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789号原告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九洲练塘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一、被告上海九洲练塘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

二、被告上海九洲练塘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500万元,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656元,减半收取,计29,828元,由被告上海九洲练塘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九洲练塘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练塘水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九洲练塘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九洲练塘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已实际停业,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2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调查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祥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