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金域天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与章忠兴、顾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金域天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章忠兴,顾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金域天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东大街73号。负责人迟家方,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生亚,该中心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君玉,该中心法务主任。被告章忠兴,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顾秦华,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金域天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章忠兴、顾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金域天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金域天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金域天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金域天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已预交),由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金域天下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丁 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