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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号

刘宝山、王峥嵘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宝山,王峥嵘,叶若一,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河北成龙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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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刘宝山,男,194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王峥嵘,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叶若一,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若一,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成龙玻璃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若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山与被执行人王峥嵘、叶若一、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河北成龙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峥嵘、叶若一、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河北成龙玻璃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山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5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庆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