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5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立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立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东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南山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追尚,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省立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林才经,院长。上诉人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本次纠纷系基于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债权纠纷,故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讼争《工程安装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地点:福州市东街134号省立医院内”。该不动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