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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行初字第00127号

李文江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焦行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文江,男,汉族,1956年3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亮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祥国,男,管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办科长。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江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李文江称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江承担。

审判长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审判员  拜建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