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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970号

张仕杰申请执行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仕杰,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70号申请人张仕杰。被执行人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中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中民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现金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支行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