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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秀凤与魏祥金、张立凤、艾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凤,魏祥金,张立凤,艾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叶秀凤,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余信莲,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祥金,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张立凤,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艾先文,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凤与被���魏祥金、张立凤、艾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秀凤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叶秀凤负担。审判员  陈国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丽芳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