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执字第01057号罪犯谷永利,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文盲,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永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5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谷永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永利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谷永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履行了部分罚金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永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廷华
审 判 员 牛鸿雁
代理
审判员 韩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