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海创广场1幢B座8层,组织机构代码:67039811-8。法定代表人李浩,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运会,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运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