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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130号

吴毛林、章平菊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毛林,喊名“老毛”,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2015年8月1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章平菊,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4年9月6日因在崇仁县巴山镇胜利路人民广场为赌博提供条件,抽取红利,被崇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15年2月26日因在崇仁县宝水街菜市场内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崇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15年8月1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春金,女,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5年8月1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尧庆华,曾用名“尧国华”,喊名“拐子”,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4年12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1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因身体患有残疾,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国孙,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5年8月1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2月5日,因患有上消化道出血,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建花,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5年8月1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邹河清,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志华,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5年8月1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及其被告人李建花的辩护人邹河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吴毛林;2015年3月,被告人尧庆华;2015年3月,被告人章平菊、陈春金;2015年4月,被告人陈国孙、李建花;2015年4月,被告人熊志华与刘某;窜至崇仁县巴山镇宝水大街菜市场内,提供赌博工具,组织人员利用三十二张扑克牌,采取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且收取红某。2015年8月11日,吴毛林等8人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开设赌场时,被崇仁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张某、吴某1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刑事摄影照片以及被告人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章平菊、陈春金、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尧庆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陈国孙、熊志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建花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李建花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开设赌场犯罪。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毛林;从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章平菊伙同被告人陈春金;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尧庆华;从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国孙伙同被告人李建花;从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熊志华伙同刘某(另案处理)。上述七被告人窜至崇仁县巴山镇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各自组织不同的赌博点(共五个),提供赌博工具扑克牌、骰子、碗等,组织人员利用三十二张扑克牌,采取比点子大小的方式,开庄者以开100至数百元不等的庄进行赌博活动。七被告人则按开庄者10%的方式收取红某。2015年8月11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及刘某八人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开设赌场时,被崇仁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尧庆华系一级肢体残疾人,脊柱功能完全丧失、截瘫,生活不能自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1日6时许,他到宝水大街菜市场内看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是利用32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进行赌博,开庄是100元起步,200、400元不等,他先到熊志华摆的桌子上看赌博,这桌有黄某、刘某、戴某等人在押钱赌博。然后,他到章平菊、陈春金摆的桌子上看,也在开庄,吴某1等人在押钱。一会儿,菜市场内就围了5桌人在赌博,赌具扑克牌、骰子、碗是摆桌子的人提供的,桌子摆好后,摆桌子的人就会喊人来赌博,再按照开庄的10%收取红某。今天是吴毛林摆了一张赌博的桌子,熊志华摆了一张赌博的桌子,章平菊、陈春金摆了一张赌博的桌子、李建花是在隔壁一桌摆摊子邀约人来赌博。拐子尧庆华也经常在菜市场内摆摊子赌博。宝水大街菜市场内从去年开始,就有人摆摊子赌博,在被警察抓过几次后,隔了一段时间没有人去摆摊子,最近大半年又是天天会有人在菜市场内摆摊子赌博,从早上五点钟左右开始,到上午八点钟左右就会收掉摊子。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5年4月开始,他知道宝水大街菜市场内有人赌博,他看到章平菊、陈春金、吴毛林、尧庆华、李建花等人经常在菜市场内摆摊组织赌博,为赌博提供赌具(骨牌或扑克牌、骰子、碗)且在赌博中抽取斗钱。他会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赌博,还有周某2、张某、黄某、方某、孙某、戴某、杨某等人经常会在菜市场内赌博。2015年8月11日5时40分许,他洗漱完后,骑摩托车到宝水大街菜市场内时,看见里面最少有五、六十个人,摆了五、六桌,在菜市场内的大理石上铺上纸盒子利用32张扑克牌、二个骰子、一个小碗,比点子大小,开100至400元不等的庄,他参与了赌博,他没有玩10几分钟,公安局的人就来了,然后,就被抓住了。3、证人乐某的证言证实:宝水大街菜市场内有好几伙人开设了赌博摊子,分别是吴毛林、熊志华、陈国孙和李建花、尧庆华、陈春金等五伙人,这五伙人分别占据了宝水菜市场内两边通道的石凳,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牌、骰子等,吴毛林会提供骨牌赌博,然后,向参赌人员收取10%的红某(斗钱)。这个赌场开了好久,这几伙人原来白天晚上都赌,最近一段时期,由于公安局抓得紧,就会在早上赌,参赌人员有从乡下来的,也有附近的人。2015年8月11日,他参与了赌博,当天,他看到吴毛林摆了一桌、熊志华摆了一桌、陈春金摆了一桌、陈国孙和李建花摆了一桌。当天,尧庆华没有开设赌场,但尧庆华经常会在菜市场内摆桌子赌博。4、证人田某、邓某1、章某、黄某、鄢某、戴某、彭某、周某1、孙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崇仁县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吴毛林、章平菊和陈春金、尧庆华、熊志华、陈国孙和李建花等人经常会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并召集人员进行赌博,按10%收取斗钱,参赌人员较多,有崇仁县巴山镇的,也有乡下各乡镇的。5、崇仁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赌具扑克牌照片证实:2015年8月11日6时15分许,崇仁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迅速赶至宝水菜市场内,到达现场时,涉案人员四处逃窜。随后,办案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将涉赌人员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张某、吴某1、方某、周某2、田某、黄某、邓某2、乐某、鄢某、戴某、章某等31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场扣押了32张扑克牌。6、崇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11日,为赌博提供条件人员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参与赌博人员彭某、孙某、周某1、方某、周某2、田某、俞某、吴某1、鄢某、黄某、戴某、乐某等人被行政拘留。7、崇仁县公安局对章平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6日章平菊因在崇仁县巴山镇胜利路人民广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抽取红某,被崇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15年2月26日章平菊因在崇仁县宝水街菜市场内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崇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8、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8月11日,崇仁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将吴毛林等31人抓获。9、(2014)崇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2014年12月4日,尧庆华(曾用名尧国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管制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10、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证实:尧庆华患有截瘫、脊柱功能完全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系一等肢体残疾人。11、暂不收押通知书证实:崇仁县看守所于2015年8月17日,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证明尧庆华既往有类风湿病、中风病史,本次羁押前办案民警带往医院体检中发现:尧庆华双下肢残疾,生活无法自理。12、崇仁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崇仁县看守所要求对陈国孙改变强制措施的报告证实:2015年12月5日,经崇仁县人民医院诊断,陈国孙消化道出血;同日,崇仁县看守所建议对陈国孙取保候审。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吴毛林出生于1945年8月15日,章平菊出生于1973年1月9日,陈春金出生于1954年2月16日,尧庆华出生于1978年5月25日,陈国孙出生于1963年9月5日,李建花出生于1978年2月5日,熊志华出生于1979年4月8日。以上七被告人案发时均已成年。14、被告人吴毛林供述:他从2014年3月起至案发、章平菊和陈春金从2015年2月起,还有尧庆华、陈国孙和李建花、熊志华在宝水大街菜市场内开设了赌博点,通过利用骨牌或扑克牌、骰子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开赌博点的人则向倒庄者抽取10%的斗金,起庄随便给,起庄一般都会超出10%的斗金。15、被告人章平菊、陈春金供述:2015年正月份开始,她们在宝水菜市场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扑克牌、骰子并抽取斗金。16、被告人尧庆华供述:他和“老李”、“老付”等人于2015年3月开始至案发,在宝水菜市场内摆摊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骰子、碗等赌博工具,抽取斗钱。“老毛”组织了一个赌博点进行赌博,章平菊与陈春金组织了一个赌博点,李建花与陈国孙组织了一个赌博点,熊志华与刘某组织了一个赌博点,他们都提供赌博工具,召集人员赌博,收取斗钱。17、被告人陈国孙供述:他和李建花在宝水菜市场内摆了赌博点,为参赌人员提供了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收取了斗钱。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庆华等人也在宝水菜市场内摆了赌博点,收取斗钱。18、被告人李建花供述:她参与了宝水大街菜市场内的赌博活动,表示当庭认罪。19、被告人熊志华供述:他是2014年9月搬到宝水大街住时,才知道宝水大街菜市场内有人赌博。吴毛林是自从他知道宝水菜市场内有赌博点时就在开赌场,章平菊与陈春金两个人是在2015年年初开始、尧庆华是从2015年3月开始、陈国孙与李建花是从2015年4月开始、他和刘某是从2015年4、5月份开始摆摊子开设赌博点的,他们都会召集人员赌博,提供赌博工具,收取斗钱。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国华、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被告人章平菊、陈春金、陈国孙、李建花、熊志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尧庆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所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建花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建花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经查,同案被告人吴毛林、尧庆华、熊志华均供述被告人李建花伙同陈国孙开设赌场,积极召集参赌人员,提供赌具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抽取红某。对此,还有张某、乐某等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李建花的合伙人陈国孙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李建花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提供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抽取红某,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尚,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建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毛林、章平菊、陈春金、尧国华、陈国孙、熊志华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花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各自的罪责分别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国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陈国孙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吴毛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章平菊、陈春金、熊志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尧庆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陈国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被告人李建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毛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章平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春金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尧庆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2014年12月4日(2014)崇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尧庆华判处管制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待本判决执行完毕后,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刑期,继续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刑期在本判决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五、被告人陈国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建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熊志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魏国华

审 判 员  陈水华

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丽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