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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1860号

王宪起与张之安、方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宪起,张之安,方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1860号

原告:王宪起。

被告:张之安。

被告:方建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宪起与被告张之安、方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宪起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宪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王宪起负担。

审判员  肖玉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