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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植海煌与广州萃轩广告有限公司、肖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萃轩广告有限公司,植海煌,肖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萃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植海煌,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口居委会二东方。公民身份号码:×××0036。原审被告:肖文华,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368X。上诉人广州萃轩广告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8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协议约定争议均由乙方(植海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而协议上乙方(植海煌)的联系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混淆了“所在地”、“住所地”和“户籍地”的概念,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广州萃轩广告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植海煌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开县,其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以及涉案协议有关“争议均由乙方(植海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约定,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涉案协议上的乙方(植海煌)所在地并不特指其联系地址,故上诉人广州萃轩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萃轩广告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曼瑄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