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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定昌、钮秀珍等与朱素友、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定昌,钮秀珍,张秀秀,朱绍朗,朱素友,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福要,蚌埠市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524号原告:朱定昌,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钮秀珍,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张秀秀,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朱绍朗,男,201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朱素友,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鲁贵卿,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王福要,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第三人:蚌埠市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景凤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定昌、钮秀珍、张秀秀、朱绍朗诉被告朱素友、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福要、蚌埠市顺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定昌、钮秀珍、张秀秀、朱绍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2元,减半收取2871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罗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练君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