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法行执字第163号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柴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某,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行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柴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03-248号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廷甫执行员  孙国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