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行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柴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03-248号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廷甫执行员 孙国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