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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400号

胡军、张梅花与计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军,张梅花,计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400号

申请执行人:胡军,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张梅花,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计健,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执行人张梅花、胡军与被执行人计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计健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宏开

审 判 员  周国富

代理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锡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