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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满婕与王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婕,王春华,张玉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556号申请人满婕,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春华,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玉芹,女,住址同上,系王春华之妻。申请人满婕与被申请人王春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春华、张玉芹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前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