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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刚执字第34号

李永杰申请姚继军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杰,姚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刚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杰。被执行人姚继军。申请执行人李永杰与被执行人姚继军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继军未履行(2014)刚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姚继军在青海省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4)刚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员 徐 永 萍

审 判 员 于  艳

代理

审判员 拉毛多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