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刚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杰。被执行人姚继军。申请执行人李永杰与被执行人姚继军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继军未履行(2014)刚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姚继军在青海省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4)刚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员 徐 永 萍
审 判 员 于 艳
代理
审判员 拉毛多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