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委,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田志杰,董事长。
上诉人王军委与被上诉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请求本案继续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9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陈丕运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