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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曹伟建与郑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建,郑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曹伟建。被执行人郑志伟。申请执行人曹伟建与被执行人郑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志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伟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800元;三、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伟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志伟人民币837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丹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培津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