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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1635号

戚文、刘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戚文,刘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635号申请执行人戚文,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大港油田第三矿区管理服务公司物业部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保,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大港油田第三矿区管理服务公司综治办科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戚文与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除执行到位10000元外,因被执行人刘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给付1500元直至欠款还清。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短期内执行完毕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洪春

审 判 员  杨英杰

代理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