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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678-1号

佛山市顺德区东华铸锻实业有限公司、罗开文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东华铸锻实业有限公司,罗开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67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华铸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锡贤。被执行人罗开文,汉族,1969年02月19日出生,住清远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开文的银行存款、收入1080656.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庆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