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561号移送部门: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冯新广,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叶县。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现羁押福建省莆田监狱。对被执行人冯新广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连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予以移送立案执行,标的为强制被执行人冯新广缴纳刑事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冯新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由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冯新广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