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涿执字第199号

陈兴龙与杨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兴龙,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陈兴龙。被执行人杨杰。本院在执行陈兴龙与杨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