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陈兴龙。被执行人杨杰。本院在执行陈兴龙与杨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 敏 微信公众号“”
陈兴龙与杨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陈兴龙。被执行人杨杰。本院在执行陈兴龙与杨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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