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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兴与被执行人耿晓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兴,耿晓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兴。被执行人耿晓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兴与被执行人耿晓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晓轩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永兴与被执行人耿晓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