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闵丛辉,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被执行人王甘城,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闵丛辉与被执行人王甘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鄂浠水民初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向本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甘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闵丛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甘城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3)鄂浠水民初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哲
审判员 胡海军
审判员 熊化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