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明,男,41岁,汉族。被执行人刘映峰,男,44岁,汉族。王彦明与刘映峰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3)徽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彦明与被执行人刘映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执行完毕,故可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徽县人民法院(2013)徽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依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予
审 判 员 杜鸿武
代理
审判员 范欣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