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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恢字第7号

王彦明与刘映峰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彦明,刘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明,男,41岁,汉族。被执行人刘映峰,男,44岁,汉族。王彦明与刘映峰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3)徽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彦明与被执行人刘映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执行完毕,故可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徽县人民法院(2013)徽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依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予

审 判 员  杜鸿武

代理

审判员  范欣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