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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85号

郑某某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85号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郑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安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