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85号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郑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安东方 来自
郑某某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85号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郑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安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