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美花与盛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花,盛承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刘美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骑绮,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承会,男。委托代理人吕星,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花与被告盛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此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谢 颂人民陪审员 钱小萍人民陪审员 陈晓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