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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美花与盛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花,盛承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刘美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骑绮,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承会,男。委托代理人吕星,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花与被告盛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此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谢 颂人民陪审员  钱小萍人民陪审员  陈晓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