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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138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与于占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于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138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

负责人:王建华,主任。

被

申请人:于占林,男,1969年1月15日生人,汉族,农民,现居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于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督字第58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督字第58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审 判 员  潘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