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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法执字第222号

张某某与杜某某、杜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甲,杜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南关村人。被执行人杜某甲,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源庄村人。被执行人杜某乙,女,汉族,1985年5月14日,现住黎城县北坊村西寺脑。张某某与杜某某、杜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某甲、杜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某甲、杜某乙的银行存款37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政民

审判员  成志萍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