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怀林、李小连与林海芳、章丽清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怀林,李小连,林海芳,章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772-1号申请执行人林怀林,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小连,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金炎,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海芳,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章丽清,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荔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林海芳、章丽清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林海芳、章丽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林海芳、章丽清至今尚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海芳名下本田牌小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林海芳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EB2**号本田牌小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郑家楠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忠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