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执字第5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天长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天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94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海景城A幢1-4楼,组织机构代码78418957-6。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沁雯。被执行人罗天长,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天长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37.7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