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化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铁牛村。法定代表人李铁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及时,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新化县田坪镇人。被执行人曹子强,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新化县田坪镇人。被执行人龙国际,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新化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子强、曹及时、龙国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杨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化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子强、曹及时、龙国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新化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子强、曹及时、龙国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新化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子强、曹及时、龙国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点第8条(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执字第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仲德
审判员 吴石登
审判员 杨生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奇波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