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192号
原告:苏勇华,男,汉族,住惠州大亚湾区,
被告:惠州市金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25号太东集团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叶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勇华诉被告惠州市金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退回原告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丹曼 来源:百度“”